一是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保值增值,将暂时闲置的市级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质押并支付利息。二是存放期限1年期内,不得与银行贷款挂钩,不得指定质押品,不得借此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将国库定期存款资金投向限制领域,不得以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三是商业银行须以可流通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为质押,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根据我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的浮动水平确定。
重庆市改革市级国库现金管理 -
重庆08:29 02.11.2017 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