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监测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环保局设监测处
对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3.组织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含行业和企业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组织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负责市控监测点位(断面)的管理;
4.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发布全市环境监测信息;
5.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工作经费等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6.组织制定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7.组织本市跨区域环境监测质量仲裁;
8.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按照国家及我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3.组织本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
4.组织编制本区县(自治县)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5.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6.区域性中心城市环保局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开展本片区相关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考核和检查。
市环境监测中心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进行监测能力建设,监测能力通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社会服务性监测等工作,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3.收集、管理全市环境监测数据,建立全市环境监测数据库,并定期将监测数据报市环保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全市环境监测报告;
4.承担区县(自治县)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的日常工作;
5.承担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起草工作;
6.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7.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8.承担国家和市环保局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和我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进行监测能力建设,监测能力应通过市环保局认定;
2.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本辖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社会服务性监测,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3.收集、管理本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数据,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并定期将监测数据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编制本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报告;
4.承担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5.区域性中心城市环境监测站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本片区跨界断面水质监测;
(2)组织本片区大型专项监测和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3)承担本片区环境监测人员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4)协助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考核和检查;
(5)完成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