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最大路产损坏案:自燃挂车损坏路产被判赔180万

10.08.2015  17:39
      中新网重庆8月10日电 (记者 韩璐)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10日发布消息称,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赔偿重庆高速公路180万元人民币路产损坏案目前已被重庆石柱县法院强制执行。该案也是重庆高速公路迄今为止额度最高的赔偿案。

  2014年2月13日4时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一辆运输挂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忠州长江大桥路段时,左侧第一轴轮胎自燃。经重庆高速执法部门调查,事故造成忠州长江大桥A27、A28、A29号斜拉索受损,沥青砼路面受损24平方米,桥面钢护栏受损6米,通讯线缆受损4米。经物价部门评估,事故经济损失高达180万元人民币。

  重庆高速执法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挂车驾驶员李某在发现轮胎爆炸后继续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年7月22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作出了一次性赔偿路产损失18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理决定。

  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决定,向重庆石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1月,重庆石柱县法院作出维持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理决定判决。

  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继续上诉。今年6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重庆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向石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石柱县法院已受理申请,登记立案。

  重庆市物价、财政和交通部门在2000年出台《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路产赔偿标准》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先行赔偿,并及时予以恢复。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路产损失后,其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按责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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