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土保持补偿费出台新标准 

26.10.2015  18:54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印发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从即日起,按新标准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矿产开采、取土挖沙、排放废弃土石渣等四类行为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标准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和《重庆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的十八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体现,将更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全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依据新制定的收费标准,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建设期,按每平方米2元对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矿产资源开采期,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按每平方米每年2元对占地面积按年征收,其他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对于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于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1元计征。

        (稿源:水土保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