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监改〔2015〕25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文学锋
营业执照注册号: 500221000011968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893288-4
地址:长寿区晏家街道白石村经济技术开发区齐心大道33号
我队于2015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4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对该公司雨水排放口旁围墙处渗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渝环(监)字[2015]第SZD237号)显示废水中三氯甲烷浓度、四氯化碳浓度、PH值分别为50.6mg/L、13.2 mg/L、12.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168倍(0.3 mg/L)、439倍(0.03mg/L)、3.1(6-9)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现场取样影视资料、《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5]第SZD237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严禁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如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