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6〕170号

14.06.2016  20:35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6〕17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玲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6000023015

组织机构代码:73980533-3

地址: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桥村12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6年3月9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经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外排污水中含有总磷,超出其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因子,总磷浓度为2.32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1.32倍。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3月9日对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国荣所作《现场调查笔录》;

2. 2016年3月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2016年3月9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进行采样。

3.《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沙坪)环排证(水)〔2016〕45号)。证明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允许排放污染因子不包括总磷。

4.《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6]第SZD51号)。证明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外排污水中总磷浓度为2.32mg/L,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因子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许可最高排放浓度1.32倍。

5.《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6]13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6]58号)告知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2016年4月11日,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一份《陈述报告》,述称:1.我司因前几年不用含磷原料,加之区环保局未检出总磷,故排污许可证中未申请总磷因子。2.因供货商误供了一批含磷除油剂,造成了这次排放超标,我司已积极整改,加强进货管理,恳请从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认为:

1.2016年3月9日,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总磷排放浓度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因子,已构成了超证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所述“我司未申请总磷因子是因为前几年未检出”的理由不能成为法定免责理由,总磷作为日常原料和生物反应污水处理工艺常见的污染因子,纳入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控制范围,理应申请该因子。该公司再述“本次超标系因供货商误供了含磷除油剂,我司已积极整改”的理由非法定免责理由,排污单位保证外排污染物符合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规定,是排污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虽然积极整改的行为值得肯定,但外排污水中总磷超标已对外环境造成了污染,故不能免予行政处罚。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根据该公司外排污染物超标倍数予以裁量。

2.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强环保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