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将有法可依

07.04.2016  07:53

  法规档案: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共八章53条,系统规范了捐献登记、捐献执行、遗体接受、人体器官获取等捐献环节和程序,对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接受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倡导人道主义精神等提供了法治保障。

  立法背景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行为日渐增多

  早在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对引导和规范我市遗体捐献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市遗体捐献由最初每年几例发展到现在每年上百例。

  据统计,自2012年8月国家授权我市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起,截至2015年6月底,全市已成功实施人体器官捐献59例,累计捐献器官166个,挽救了138个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古富香介绍,近年来,医学教学科研、医疗技术快速发展,对遗体、人体器官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活动及相关工作。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就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进行立法,以促进我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

  立法要点

  捐献自愿无偿,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遗体和器官捐献是一个过程,捐献人作出捐献意思表示或者进行捐献登记仅是捐献过程的一个环节,捐献的遗体被接收或者捐献的人体器官被获取,一个完整的捐献行为才结束。”古富香说。

  因此,条例除对捐献行为本身作出规范外,也对遗体接收和人体器官获取作出了规范。

  从捐献者角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条例确定了捐献自愿、无偿,以及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生前表示愿意在死亡后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应当到相应登记机构办理捐献登记手续,而且本人有权变更、撤销或者查询有关登记情况。

  自然人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其遗体或者人体器官。

  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书面同意捐献,并代为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条例要求,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我市所有的捐献器官已全部纳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

  责任权益

  捐献者亲属移植器官将享优先权

  古富香介绍,条例规定了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红十字会负责捐献的日常工作。

  为保障捐献工作的顺利开展,引导捐献事业有序发展,条例对相关的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例如交通部门、公安机关等应当对运送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的车辆提供通行方便,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等。

  为了促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条例还规定,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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