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11.01.2016  17:53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43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巨强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6000002372 1-3-2

组织机构代码:20308969-0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井盛路00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5月25日对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其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磷酸盐排放浓度限值为0.5mg/L。2015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在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排口采水样2瓶,送至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磷酸盐排放浓度为4.19mg/L,超过规定限值7.38倍。

有下列证据为证:

1.渝(沙坪)环排证(水)【2014】103号《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明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磷酸盐排放浓度限值为0.5mg/L。

2. 2015年5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在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

3.渝环(监)字【2015】第SZD110号《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证明上述水样中磷酸盐浓度为4.19mg/L,超过规定限值7.38倍。

4.《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6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175号)告知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28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015年6月23日,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一份《关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我司排放情况监察的相关陈述及说明》,述称:1.2014年以前我司排放标准根据环评要求,经过公司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按一级标准达标排放,2014年园区污水处理站建成投运后,经咨询相关环保专业人士,我司排放标准可以按三级标准执行。2.我司污水处理站建成投运以来,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理达标后排放,并进入园区污水管网。3.2014年园区污水处理站建成投运后,对园区所有污水收集统一处理后达标排放。我司污水经处理后进入园区工业污水管网,经园区污水处理站再次处理后排放,即我公司污水并未直接排放,对环境并未造成实际影响。4.受国家重点工程“兰渝铁路”的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在园区污水处理站建成投运后,未主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更换《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所持有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仍然要求以一级标准排放。且按照三级标准进行评价,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仍然超标三倍以上。排放污染物,不论是否直接排入环境,都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故该单位《关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我司排放情况监察的相关陈述及说明》所述内容不能成为免予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③超证1.5倍(含本数)以上的,处7万-10万”的规定予以裁量。

我市正在实施环保“五大行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