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法院依托官方网站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14.09.2016  15:04
  为破解“送达难”、“送达慢”问题,我院于近日出台《以信息网络方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试行)》,明确从2016年8月起,将在我院官方网站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一是明确网络公告送达的载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我院将在官方网站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众服务网”作为网络送达法律文书的载体。我院审理的案件,如需要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原则上应在该院公众服务网上发布公告信息,不再在报刊纸媒上进行公告送达。

  二是明确网络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该《规定》明确,我院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如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均可采用网络公告送达方式。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特殊要求方式进行。上级法院对网络公告有其他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是明确网络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该《规定》要求,采取网络公告送达的案件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或承办人查实的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注册登记地等地址,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送达未果,且无法获取受送达人其他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确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四是明确网络公告送达的发布流程。案件承办人决定采用网络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后,应当负责审查公告内容并将公告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本一并报送审管办。审管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公告文本发布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众服务网公告送达栏目,并将发布信息反馈至案件承办人。

  五是明确网络公告送达的管理机制。审管办审核发现发送公告文本存在文书格式、文字内容等方面的错漏或不规范情形的,审管办可将公告文本退回案件承办人,要求承办人重新制作。网络公告文本一旦发布,禁止删除或修改公告日期和公告内容。确有修改必要的,需经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再次提交审管办更正公告内容。 来源:渝中区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