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三中法院“四举措”深化青年干警导师培养行动

07.06.2016  21:19
  近日,市三中法院出台《关于建立青年干警导师库及开展2016年青年干警培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深化该院青年干警导师培养行动。

  一是增强导师力量。明确入选青年干警导师条件,要求从事过审判(执行)或司法政务工作5年以上,有较强的工作和调研能力,完成过重要工作事项或审理过疑难复杂案件。该院根据近两年新招录人员较多,亟需通过导师帮扶提升青年干警综合能力这一新情况,按照组织推荐、民主测评、廉政审查和院党组审查等程序,将青年干警导师从现有7名增加至40名,其中院中层干部达16人。

   二是完善培养机制。实现培养“全覆盖”,将2013年至2015年新招录的17名青年干警全部纳入培养对象。建立“1+1”导师培养机制,按照“双向选择为主、组织调配为辅”的方式,为每位帮扶对象确定1名结对培养导师。实施分类培养,将培养对象分为审判业务、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等类别,分别安排具有相应工作经验的导师进行培养。固定培养周期,每个培养对象的培养周期为1年,岗位发生变化的培养对象,培养周期累计不超过3年。

  三是丰富培养方式。青年干警导师培养采取以学为主、以导为辅的方式,导师在确定培养对象后5日内,制订具体的培养计划。鼓励导师采取重点疑难案件随案指导,通过答疑、讲评、示范等形式进行专题指导,并组织培养对象参加讲座、论坛、演讲、辩论、考察等活动,帮助培养对象提升综合能力。导师每月与培养对象开展不少于一次谈心活动。要求每位培养对象根据自身发展方向、阶段和工作性质,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不少于“五个一”工作任务。

  四是严格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强青年导师培养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纳入导师和培养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晋升职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培养期满后5日内,培养对象提交学业报告,并填写《培养对象考核表》;培养期满后10日内,导师提交指导报告,填写《导师考核表》;培养期满后15日内,组织对导师履职情况和培养对象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导师和培养对象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公务员,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晋职晋级。 来源:市三中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