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法院审理的隔代探望权案入选《中国审判》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
21.02.2017 22:33
本文来源: 法院
孙子小文在父母离婚后与祖父母即本案原告丁某夫妇共同生活九年,而后由其母即本案被告白某带至德国读书,祖父母念孙心切,向白某表达探望要求,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推脱、阻扰,丁某夫妇无奈之下以探望权纠纷诉至法院。我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丁某夫妇要求探望孙子的部分诉讼请求。该案从受理到审结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宁红丽点评本案称:“该案将《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从‘已离异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扩大到祖父母,通过引入对社会公德的考量而确认了案中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关系,虽然子女与其父母并未分离,但祖辈与孙辈之间在长期共同生活中也形成了生活上和感情上的相互依赖,尤其是祖辈对孙辈身上投入了重要的生活寄托。法官对这种现实存在的情感依赖不能视而不见。可以说,隔代探望在我国当前的家庭模式下有其现实需求,该案判决表述应该是中肯的”。
中国法院网于2016年11月10日发表《支持隔代探望传承尊老爱幼美德》原创评论,点评称:“法院在个案中作出支持隔代探望的合理诉求,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求,也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传承尊老爱幼的家庭伦理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作出了生动的司法诠释”。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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