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超速撞物酿车祸 高速路管理方担主责

10.03.2015  12:37
2012年12月19日凌晨,涂先生驾驶小汽车从巴南石龙前往接龙镇,当车行至石龙隧道时,隧道内限速80公里/小时,按交通法规小车应当减速,但涂先生仍以每小时120公里的速度行驶。当车行驶至隧道内左侧车道时,路面出现一个白色障碍物,涂先生躲避不及轧了上去,致车辆失控撞上隧道壁,涂先生和妻子当场死亡。

事后,死者家属向高速路管理方索赔。近日,市五中院对该案作出裁定,认定高速路管理方有义务保障道路畅通无障碍,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41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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