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 重庆工商公布7项典型不公平合同条款
重庆晨报讯 记者 王寒露 昨日,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市开展的汽车销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公布了首批全市汽车销售行业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7种常见方式。
市工商局负责人介绍,本次市工商局在全市开展的、汽车销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汽车销售企业322户,收集合同文本591份,并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初步审查,在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市工商局两次组织召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会,对收集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评审,共梳理出问题条款60条,其中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条款29条,共涉及具体的合同条款174条。
这些条款主要集中于四大类问题,包括免除或减轻汽车经销商的责任、加重购车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或限制购车消费者的权利、扩大汽车经销商的权利等。市工商局将对这些问题情形分批进行公布,并通过集中查处、指导规范和行政约谈等方式,对汽车销售行业合同进行规范。
该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之前可以仔细对照检查,以防自身利益受损;如果已经签订购车合同,又发现合同中存在诸如以上问题,并有可能或者已经损害自身利益后,可以通过寻求协商调解、拨打12315热线投诉、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部门举报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纵深>
首批公布的7项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1
“由于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及罢工、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因为政府(如海关、商检等)非正常工作情况造成的车型改变、延期、无法供应,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需方可调整购买其他车型,但不得由此向供方索要赔偿或损失。”
解读:将“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等”也作为不可抗力情形,作为经营者免责的理由,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2
“卖方已明确告知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该车价中不含此保险费用,若买方未购买此险,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包权益,将不享受汽车三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风险由买方承担,且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索赔。”
解读:上述条款规定“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规定将购买保险作为享有三包权益的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三包”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增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条件或作为交易让渡的对象,以此变相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该条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
3
“所售汽车属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内饰以到店的实车为准。”
解读:该条关于所售车辆“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
4
“买卖双方均已对订购车辆的外观颜色和主要配备确认无疑,并同意按上述条件由买方购进出售之新车,新车交付后,除与新车交付单列明的条件不符之原因外,凡新车质量保修与维修事宜均由买方与新车生产厂商或特约维修厂联络交涉,卖方负有协助联络生产厂商的责任。”
解读:该条款关于保修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关于销售者三包责任的法律规定,免除了销售者的保修责任,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
5
“卖方违约:卖方逾期交货超过15个工作日,视为卖方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退还买方已付车款。
“买方违约:若买方未能按时提货,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因其逾期提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保管费、保养费并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5%计;买方逾期提货超过15日,视为买方根本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取违约金,并按同期市场价格出售合同项下的车辆,如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由买方赔偿。”
解读:该条对消费者逾期提车设置了15日内的一般违约责任和超过15日的根本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只设置了超过15日的根本违约责任,且只需退还消费者已付的车款,并不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设置不公平,有违合同公平原则,有限制经营者责任之嫌。
6
“甲、乙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后,表明该车辆即已正式交付,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颜色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质量要素认真检查,如无异议,乙方应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如有异议,应于验车时当场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车辆交接单签字后,该车辆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至乙方。”
解读:该条中“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的表述过于绝对,易混同表面质量瑕疵与隐蔽质量瑕疵。因“当场检验”的方式难以让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性能方面等隐蔽质量瑕疵,故该条规定有免除经营者部分产品质量责任之嫌。
7
“乙方需要在提车前在交货地点对所购车辆进行检验,检验后乙方当场签署《车辆附件物品交付签收表》,若乙方对所购车辆的数量,外观型号、颜色、配备及规格存在异议应当场提出,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给予解决,如乙方当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已经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完成车辆及有关文件的交付,因海关、商检相关规定及时间等问题,有可能造成随车手续滞后,如遇此情况,甲方可先行交付车辆,再行交付手续,乙方不得拒付货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持相关车辆文件自行办理入户手续。”
解读:该条关于随车手续滞后的情形,实际上经营者没有完全达到交付条件,可又规定了消费者“不得拒付货款”,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