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催告书

03.02.2017  17:37

申德玲:

      我局于2016年7月1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万盛工商经处字〔2016〕3号),你已缴纳罚款4000元,剩余6000元罚款未缴纳完毕,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催告书送达后十日,你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催告书收到后,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重庆市工商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7 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