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200万不还被起诉 妻子不知情免责?看法官怎么说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200万元不还被起诉,妻子能否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免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渝北法院民二庭法官走进龙塔街道工农社区,公开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
案情回顾
丈夫借款200万元到期不还
借款人起诉要求妻子同承担
渝北的刘力和王琳在2013年7月26日结婚。十多年前,丈夫刘力和曾君有生意上的交往,关系较好,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2015年3月20日,刘力向曾君借款200万元,用于缴纳其项目保证金,双方约定借期半年,月息2分。
随后,曾君分多次将借款从自己银行账户汇到刘力账户,3月26日,刘力向曾君出具了借条,写明借款时间为半年,到期归还,否则按月息百分之三计算利息。
然而,借款到期后,刘力称其项目被取消,保证金也用于经营周转,无力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曾君多次催讨无果,刘力仅归还了曾君50万元利息。
2016年11月,曾君一纸诉状将刘力和其妻子王琳起诉至渝北法院,要求他限期归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王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过程
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成焦点
双方当事人同意私下调解
被告王琳认为,自己虽与刘力系夫妻关系,但对丈夫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刘力也未将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个人在外承接工程的保证金。此外,自己与刘力均属重组家庭,自己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并未从这笔借款中受益。所以,刘力以个人名义向他人的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她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告曾君认为,刘力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琳也没举证证明婚姻法规定的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两种例外情形,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并对借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约定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限等重要事实进行了调查,引导双方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最终,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私下调解。
声音
夫妻属利益共同体
有福同享 有债同担
夫妻双方在法律上属利益共同体,不但要有福同享,有债也要同担。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否则都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的经济活动,秉着互相尊重、平等处理原则,一方在向他人借款时应告知另一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法律推定为属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对上述规定的那几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对债权人来说,在借钱给他人时,应跟对方的夫妻双方通气,并让夫妻双方签字,以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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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债务不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据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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