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按国家上限优惠扶持退役士兵等创业就业

14.09.2017  17:22
  日前,重庆市财政、国税、地税、民政、人力社保部门下发通知,对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按国家最高标准执行,为加快“双创”再添财税力量。
  此前,财政部等部委先后对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延期和完善的决定。
  政策规定:2017年至2019年,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均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分别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均按实招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分别定额扣减。
  国家规定,上述扣减限额最高可分别上浮20%、50%、20%和30%,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重庆此次发布的政策,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优惠限额为每户每年9600元和每人每年6000元。对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优惠限额为每户每年9600元和每人每年5200元。
  重庆市财政等五部门特别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