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两部地方环保法规正式施行 干这些事要遭
坝坝舞扰民谁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怎么举报?重点排污单位防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居民住宅楼内新开火锅店、服装干洗店污染重怎么办?你所在的区县每个月空气质量怎么样?……3月29日,《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两部《条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别修订和审议通过,两条例对市民关心的环保问题进行了有效回应。两部《条例》的修订和出台一方面是对上位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同时针对我市环保工作实际,为我市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6月1日起,两部《条例》将正式施行。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在环境保护理念、环保责任制落实、公众参与和加重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表示,《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环保条例》)与中央和市委以及新环保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一脉相承,新增了环境监察制度、环境督查制度、约谈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同时对老百姓关心的民生热点进行了回应。
热点一:聚餐健身等噪声扰民最高罚款五百元
在生活中,有人经常将噪声扰民和噪声污染两个概念相混淆。需要说明的是噪声污染需要环保部门通过监测后才能确定,而噪声扰民不需要通过监测来确定,因此对于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管更多的是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出发。黎藜副主任表示,条例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
新《环保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一)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
(二)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
(三)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四)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新《环保条例》规定,造成生活噪声扰民经公安机关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同时,新《环保条例》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为下一步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做好了衔接。
热点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差将进行信用惩戒
新《环保条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每年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措施。评价不得向排污者收取费用。此外,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要建立环保“黑名单”制度,对于环境信用评价差的排污企业或者拒不改正的企业,将在银行信贷、专项资金补助方面予以限制,对于环保诚信企业将实行激励制度。
热点三: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环境信息最高罚三万元
及时公开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信息,是尊重和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新《环保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同时,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如果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热点四:已建成的交通项目结合实际设置声屏障
对于居住在城市轨道或城市高架等附近小区的居民来说,交通噪声污染是一个头疼的问题。不过,新《环保条例》规定,对于具有环境噪声污染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交通项目,由道路权属单位结合周边环境和桥梁结构安全状况设置声屏障。
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为地方立法指明了方向。黎藜副主任表示,根据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特点,以及我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实际,按照问题导向,强化源头治理的原则,制定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大气条例》)。
热点一: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或改扩建餐馆最高可罚十万
《大气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此外,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和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如果违反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黎藜副主任表示,《大气条例》对此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旧的治理、新的从严”。也就是说,对现有已经开设的火锅店、烧烤店、干洗店来说,只要他们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就可以继续经营,如果不能达标,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就要按照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予以罚款、停业整治乃至关闭。
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在《大气条例》规定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三个地点禁止,这三个地点以外是可以依法开设的。
热点二: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可依法获得奖励
《大气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下列实名举报,并且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是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二是未使用密闭运输车辆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
三是违法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四是其他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热点三:禁燃区内露天烧烤最高将罚两万元
夏季到了,街头巷尾的露天烧烤又多了起来。《大气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露天烧烤食品,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在当地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大气条例》规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相关信息,每月公布区县大气环境质量排名。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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