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东西时,包装上缺少这些信息,可举报!

26.08.2021  11:10

阳光重庆消息,日前,严先生反映:“自己买到了三无产品”怎么回事呢?

严先生经营了一家鞋类销售公司,向云贵川片区各大高级酒店供应工作鞋。

2021年1月和5月,严先生从重庆曦锐鞋类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两批新鞋,价值7000元,但收到货后,严先生发现鞋子包装中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包证书,鞋子和包装上也没有产品的生产信息、成份、规格等内容。

严先生怀疑:“这可能是三无产品,无法供应给各大酒店。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7月底,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对严先生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

经调查,严先生投诉的情况属实。重庆曦锐鞋类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鞋帽、服装、针纺织品。其销售给严先生的鞋子中,确实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包证书、生产信息等。

重庆曦锐鞋类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曦锐鞋类销售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034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原标题:买东西时,包装上缺少这些信息,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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