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司法局出台两个办法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员管理

05.08.2016  01:04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效能,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长寿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实际,长寿区司法局制发了《长寿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和《长寿区专职调解员考核办法》。

  长寿区现共有各级人民调解组织286个,调解员1749名,其中镇(街)调委会18个、村(社区)调委会261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7个,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体系。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体系形成后,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对全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加强管理和考核,促使他们充分履行工作职责,《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对此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对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工作、考核、奖惩、解聘等方面做了详尽规定,《办法》的出台不仅使对我区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做到了有据可依,更标志着我区人民调解员的管理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

  《专职调解员考核办法》针对的考核对象是全区各调解组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司法局和聘任专职调解员的单位共同负责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考核内容分为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纳入聘任单位日常管理,日常考核由聘任专职调解员的单位管理评价。年终考核主要是专职人民调解员对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年终工作完成情况考评由区司法局在当年的12月份组织考核。最终的年度总分值由年终考核和日常考核两部分组成,分值100分(加分项目分值不设上限),其中年终考核和日常考核各占50%。考核根据年度得分情况将专职人民调解员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司法局有权向聘任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对该调解员予以解聘。

  “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长寿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上了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