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赊两口棺材换楠木 倒亏900元还要进监狱

05.03.2015  10:09
【摘要】 野生楠木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采伐系违法行为。

  重庆晨报讯 通讯员 李昱娇近日,江津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庭审理了邓某丹、邓某华等3被告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被告人邓某丹、邓某华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的野生楠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商量用棺材换野生楠木

  2014年1月20日,邓某丹和邓某华在柏林镇茶馆打牌,两人闲谈决定卖楠木赚点钱花。翌日下午,邓某丹和邓某华两人来到柏林镇东胜村,一打听,得知邓某均家自留山上有两棵45公分左右的楠木,于是找到邓某均。

  邓某均认为两棵楠木在自己的自留山上,要留来以后自己和老婆过世做棺材用的,但同意用两口棺材来换两棵楠木。1月23日,邓某华赊了价值5000元的两口棺材,抬到邓某均家中。当晚,邓某丹等人雇了2名砍工,将邓某均自留山上的两棵楠木砍倒锯成8截树段,每截树段长2米至2.2米。但在运输途中,被江津区柏林派出所拦截,并当场扣押了2截树段。剩余树段被邓某丹存放在其亲戚家中。

  3月中旬,邓某丹以4100元的价格将剩余树段卖出。12月31日,邓某丹、邓某华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倒亏900元还要进监狱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两人砍伐的两棵树木为楠木,并均为原生的天然生长的野生植物,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树2棵,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丹、邓某华两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同时对被告人邓某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获刑后,两被告人后悔不已:“为了赚点钱,明知砍伐楠木犯罪也不惜铤而走险,不仅没有赚到钱,还把自己‘换’进了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