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首个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地方标准即日起实施

28.02.2015  22:19

 

经重庆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与市质监局日前联合发布了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重庆市首个重点针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简称VOC S )排放的地方标准。

重庆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主要排放出的VOC S 是导致细颗粒物和臭氧超标的重要因素,全市年排放量超过1万吨,已成为重庆市工业VOC S 的首要排放源。

为加强VOC S 排放管理,促进全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持续改善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市环保局会同市质监局编制了《标准》。从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等工艺环节,规范了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相关作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标准》还在国内率先对汽车行业VOC S 排放采用国际先进水准制定了自愿性排放限值,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表面涂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排放管理。周围卫生防护距离内有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现有汽车配件制造、汽车维修(有表面喷涂工艺)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标准》适用区域分为“主城区”和“其他区域”。主城区包含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其他区域包含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标准》对主城区执行相对严格的限值,主城区总体控制水平与国内已发布或征求意见阶段的有关地方标准相当;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域相对宽松。

标准》建议,汽车制造企业应通过涂装生产过程中使用低VOC S 原料、更新和控制工艺、管控过程、安装VOC S 污染治理设备等方式实现达标排放。

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环保部以及重庆市相关制造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相关部门、区县环保局等单位意见,并得到了环保部肯定。预计《标准》实施后,按照重庆市目前汽车年产250万辆水平测算,汽车制造业VOC S 排放削减可以在现有水平基础上提高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