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法院反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房地产公司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
16.12.2015 11:32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缺乏法律依据,意图寻求“地方保护”。30件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经审查,全部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不成立率100% 。且所有房地产公司住所地都在主城,借此故意提出管辖权异议,让当地法院受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此种行为不仅严重的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是异议成本低廉,人为拉长诉讼周期。《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异议不成立,每件交50元到100元”,如此低廉的诉讼成本,被异议主体利用。故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到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再到又提出上诉,人为的拉长诉讼周期。据统计30件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有7件又提出上诉。
三是利用制度漏洞,当事人存滥用之嫌。现行法律没有对滥用管辖权后的处理机制作出相关规定。也没有对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审判组织构成,审判适用诉讼程序、第三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等作出明确规定。因而法院分配多少审判力量来处理该类案件、采用何种审判流程处理该类案件也都成为法无明文之规定。法律的漏洞造就了大部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存在滥用之嫌。
对此,酉阳法院建议:一是限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结合审判实践及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从异议的提出到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审查期限限定在15天之内。具体如下:经过审查,不论成立与否,应当在5天之内下裁定。二是完善诉讼费用收费办法,遏制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建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第十三条第六项改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非财产类及财产类标的在5万元以下,每件缴费500元,5万元以上每件缴费1000元,异议成立的,予以退还。三是完善滥用管辖权异议后的处理机制。一经查出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故意拖延诉讼时间,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酉阳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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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2015 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