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中法院在辖区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
近日,市三中法院发布《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从6月1日起在辖区5个区县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着力破解环境行政执法领域面临的“时间空档期”问题。
市三中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介绍,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不可逆的严重后果,损害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司法措施,可以在诉前、诉中提出,是人民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所作出的具有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特征的司法措施。
根据该实施办法,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及利害关系人面对企业或个人严重危及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安全、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并难以恢复、可能加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程度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可以根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请求法院作出禁止令,以快速制止污染行为。
该实施办法要求,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应提交书面申请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情况、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与范围、事实及理由。受理法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5个工作日内裁定是否准许申请人的申请。
据介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责令污染者停止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后,在污染者并未按处罚决定要求的时限停止污染行为时,行政机关因无强制执行权,只能在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为知晓行政行为后6个月。在此6个月内,行政处罚决定尚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而污染行为有可能一直持续。为此,市三中法院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实施,将彻底解决环境保护“时间空档期”问题,有效制止环境污染,避免生态环境被进一步破坏。
记者 黄乔
编辑: 王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