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中法院建立院领导办案常态化机制
30.07.2015 12:44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明确办案方式。院领导办理案件包括作为承办法官办理案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办理案件以及作为合议庭成员办理案件。院领导办理案件原则上以其分管的审判执行业务确定办理案件的类型,经院长批准也可以办理其他类型案件。
二是明确办案任务。院长每年办理案件数不少于审判执行部门法官年人均办理案件数的1/5,其他院领导每年办理案件数不少于审判执行部门法官年人均办理案件数的1/3;其中,作为承办法官办理案件数不得少于办理案件总数的1/3。委员合议庭每一审判年度至少办理1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三是规范办案流程。院领导办理案件严格遵守《合议庭工作守则》等相关规定,认真组织交叉阅卷、召开庭前会议,依法主持和规范庭审程序,遵守诉讼法有关期间和审限的规定,公正廉洁高效地办理每一件案件。院领导在办理案件中应当注重提炼裁判规则,发现和培育参考性案例,着力制作优秀裁判文书。通过解决审判执行疑难问题,总结审判执行经验,指导辖区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四是建立院领导办案分案机制。院领导依次编入本人分管或经院长确定对应的每个合议庭,并在每一个合议庭成员中排为第一位。立案庭在其编入的合议庭之间依次轮流随机收案,直至达到院领导办理案件数量要求。立案庭将院领导当月收案所在合议庭的第一件新收案件,确定为院领导承办案件;将第二件、第三件新收案件,标注为由院领导担任审判长但不承办的案件,并在移送案件时提示案件承办法官,再由承办法官与院领导直接沟通后正式确定。立案庭建立院领导办理案件分案台帐,准确记录院领导承办案件、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情况。各合议庭每月末将院领导在本合议庭办理案件情况报立案庭备案。 来源:市四中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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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2015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