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中法院改革法官评价机制效果初显
04.06.2015 18:43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改革法官评价主体。法官评价主体增加第三方人员,突出法官评价主体的全面性和民主性,解决法官评价主体单一问题。成立了由资深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学者等组成的法官评价委员会,对法官审判业绩、瑕疵错误案件进行评价。法官评价委员会由法院人事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13名委员中有资深法官8人,市人大代表1人,市政协委员1人,律师1人,学者2人。
二是明确法官评价标准。结合案件量化分值、案件总体质效、所在审判岗位等情况对法官审判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提出业绩等次评定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标准,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对法官瑕疵错误案件责任进行评价。坚持瑕疵需补正、错案必担责、司法不廉零容忍,认为被评价法官应当承担瑕疵错误案件责任的,提出责任承担方式的建议。
三是完善法官评价程序。首先明确规定民主议事规则。法官评价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对法官审判业绩、瑕疵错误案件进行民主讨论,按照多数意见作出评价结论,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法官评价委员会委员享有平等、自由发表意见和进行投票的权利。委员对法官审判业绩等次评定、瑕疵错误案件责任承担的建议,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次是建立申辩程序。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被评价法官,被评价法官可以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第三是严格评价流程。对法官瑕疵错误案件责任评价分讨论、投票、结论三个阶段进行,法官评价委员会委员从瑕疵错误案件性质、发生原因、审判行为等方面对被评价法官的瑕疵错误案件责任进行讨论。评价结果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并当场进行统计、公布。
四是注重结果运用。将法官评价机制与合议庭办案责任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有机衔接,法官评价委员会作出的法官审判业绩、瑕疵错误案件责任评价结论记入法官个人业绩档案,作为确定法官是否任职、年度考核等次、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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