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二中法院规范民事二审案件审理程序

28.06.2016  11:09
  为深化司法公开,保障当事人诉权,提升司法公信力,市二中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二审案件审理程序的意见》,从五个方面对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规范。

  一是规范当事人基本信息的录入和审理信息的按时发送。充分利用审判管理系统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当事人自动发送审理流程节点信息的功能,要求立案部门立案时将当事人手机号码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信息。案件移交审理部门后,案件承办人或者案件承办人指派的审判辅助人员,应当查看审判管理系统是否录入当事人的手机号码。发现未录入的,应当在核实、补录当事人手机号码之后发送审判组织信息和案件排期信息。开庭审理的案件,还应补发案件受理信息。

  二是规范依法决定审理的方式和传唤当事人的相关细节。规定承办法官在阅卷后应及时提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的意见,由审判长决定。决定以开庭方式审理的,以传票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时,应载明或告知传唤事由为“开庭”或“开庭审理”;决定以询问方式审理的,以传票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时,应载明或告知传唤事由为“询问审理”,而不得载明或告知传唤事由为“开庭”或“开庭审理”;决定以迳行裁判方式审理的,应以简便方式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明确要求调查、询问的,应以询问方式审理。

  三是要求严格遵守开庭审理程序并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开庭审理的案件,审判管理系统中应将“法庭用途”栏选择为“开庭审理”。未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庭用途”栏不得选择为“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合议庭全体成员在开庭时均应到庭。有合议庭成员未到庭的,不发生开庭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应当视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未到庭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作缺席判决。开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本案经开庭审理”,未经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得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本案经开庭审理”。

  四是要求明确告知询问审理的法律依据并妥善处理程序事项。询问审理时,主持询问审理的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决定采取询问审理方式的具体法律依据;告知询问审理法官根据合议庭授权主持询问审理,审理情况按规定程序向合议庭报告,案件由合议庭依法做出裁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告知当事人可对证据先行发表意见。先行发表的意见,视为在开庭审理时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该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是否作为证据采用,由合议庭审查认定并在裁判文书上评述。当事人坚持要求在开庭审理时发表意见的,询问审理活动暂停进行。询问审理主持人立即向合议庭报告后,由合议庭决定继续询问审理或另行确定时间开庭审理。

  五是要求合议庭成员实质性参与案件审理并认真落实合议制度。规定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在认真听取承办法官介绍询问审理情况并准确把握一审裁判意见及理由、二审诉辩意见及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发表评议意见。未参与询问当事人的合议庭成员均不同意主持询问的合议庭成员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意见,且该事实认定问题足以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应当另行开庭审理或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当完整地体现案件的评议过程、评议内容和评议结果,合议庭成员发表的与评议意见相关的价值追求、规则引领、利益平衡等考量因素应当记入合议庭评议笔录。 来源:二中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