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将有使用期限

27.09.2016  15:40

    一些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毕,临时修建的售楼部迟迟未拆;一些工棚,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却还有人长期居住。为了规范临时建筑的管理,9月26日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对临时建筑的使用和期限作出了相关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时提出,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容易形成违法建筑。因此,《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临时建设行为批准手续由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要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其中,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时间;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使用土地证明文件批准的期限;其他临时建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如确需延长使用时限的,建设单位可向主管单位申请延期一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因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而产生的临时建筑,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为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在农用地上建设农业设施作了专门规定。因此,《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关于临时建筑的适用范围限于租赁的非农用地上。

 

    目前该条例还在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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