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面试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17.08.2017  07:33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庆市工商局印发了《关于试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指导意见》,对在全市范围试行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进行了安排部署。《意见》明确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全市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定的各类产业园区、微企创业基地及孵化园区、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专业市场等创业集聚区域。
        二是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需在工商登记前取得前置审批或许可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三是明确适用对象。即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四是明确推进方式。各区县局要主动与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范围的管委会或营运管理机构沟通协调,明确实行申报制的具体区域和行业,采取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的方式,先行选择条件成熟、管理规范的区域开展试点,待运行顺利后再全面推行。
        五是明确登记材料。对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条件的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可不再提交房地产权证、租赁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但需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等作出承诺,并提交《承诺书》。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工商部门应通过开业回访、“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处置等方式加强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对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应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经查实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市场主体,应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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