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06.06.2016  01:09
   本网讯 5月27日下午,市政府黄奇帆市长主持召开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将有效杜绝网格化管理工作空转,进一步夯实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
  《意见》从委托执法机构、委托执法主体、委托执法权限、委托执法方式、委托执法程序、委托执法责任6个方面对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进行细化明确。一是明确委托执法机构,规定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二是明确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选配2名以上取得市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本单位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本辖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三是明确委托执法权限,乡镇人民政府可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权、责令改正权、行政处罚权和提请行政处罚权等4类执法权。即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依法改正;依法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超出处罚权限的提请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四是明确委托执法方式,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五是明确委托执法程序,规定拟给予个人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应当场收取行政罚款收入。依法拟给予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给予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适用一般程序处罚;六是明确委托执法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审核人:陈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