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设置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专职工会副主席职位

11.06.2015  12:53
      

近日,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明确要求在全县40个乡镇(街道)中的34个乡镇(街道)设置专职工会副主席,其余6个乡镇由符合条件的干部兼任;在16个县级部门设置专职工会副主席,其他建立工会的县级部门,由符合条件的干部兼任。专职工会副主席享受本单位中层干部正职待遇。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工会建设,切实解决乡镇(街道)工会和基层工会“无人干事”的问题,近年来,开县总工会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反映乡镇(街道)工会和基层工会存在人手不足、工会干部兼职化严重等情况,县委、县政府及县编委高度重视工会工作,积极采纳县总工会的建议,认真解决工会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问题。今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下发后,在县委的要求下,县编委与县总工会及时沟通,在不突破现有编制政策的前提下,按照非领导职务管理“提供领导职位、职数基数”的要求,遵循“职位设置依据充分、各类职位总数不超过编制数,能够设置的尽量设置”等三项原则,提出了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工会副主席方案,经县编委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县编委行文明确,在乡镇(街道)和县级较大部门工会设立了专职工会副主席职位。少数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工会因受职数和条件所限,未设立专职工会副主席,暂时由符合条件的干部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