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5万买捷豹竟是事故车 商家欺诈赔偿130万元
徐女士看中一辆二手捷豹车,经销商口口声声说没有出过事故,徐女士就以65万元放心地买下了。后来,无意中发现该车出了4次事故,花了21万多元。徐女士认为经销商欺诈,要求双倍赔偿。近日,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经销商欺诈消费者,双倍赔偿130万元。
2014年2月,家住长寿区的徐女士与北部新区一家汽车经销商签订旧车购买协议,约定汽车经销商将一辆捷豹旧车卖给徐女士,双方约定车价为65万元。
徐女士在与汽车经销商所签订的《旧车买卖协议》中还约定,若徐女士在买车后一年内发现该车为事故车,汽车经销商要双倍赔偿。徐女士在使用轿车过程中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后来因为刮擦到4S店维修时,工作人员告知徐女士车辆曾维修过。徐女士一查询得知捷豹车曾经在成都维修过,更加气愤。如果经销商告知捷豹车之前的维修信息,自己是不可能购买该车的。徐女士认为,经销商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要求双倍赔偿130万元。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将焦点集中在了涉案车辆是否为事故车。
在法庭上,经销商表示,在将捷豹车卖给徐女士之前,通过查询没有发现车辆有事故记录,且在徐女士购买车辆时告知了车辆的相关信息,即车辆为二手车,没有结构性损伤。
徐女士反驳道,只要车辆发生过撞击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就应当认定为事故车,至于是大事故、小事故还是轻微事故均不作区分,均应当认定为事故,那么涉案车辆就是事故车,就应当双倍赔偿。而经销商认为,事故车应当指水泡车、火烧车以及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变形才能认定为事故车。
徐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汽车经销商故意隐瞒该车发生过交通事故,致使徐女士对该车的价值、安全、使用造成的影响不能准确判断,对徐女士是否购买该车也会起决定性的作用。众所周知,旧车会自然折旧。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不仅会自然折旧还会加速贬值,徐女士如果知道汽车经销商将涉案车辆转让给徐女士前,该车进行了四次维修,维修费用高达21万余元,绝对不会或者不会以合同所约定的价格购买该车。
法院审理认为,徐女士与经销商签订《旧车买卖协议》时,经销商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企业,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汽车经销商本应当向消费者徐女士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等相关信息。但是,汽车经销商却没有将涉案车辆进行过4次事故维修的相关信息告知徐女士,致使徐女士对是否购买该车或者是否以该价款购买该车作出了错误的选择,汽车经销商的隐瞒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近日,市一中院判决,汽车经销商构成欺诈,应向消费者徐女士支付双倍赔偿金130万元。
律师说法
双方没有约定何为事故车 应以消费者通常理解为准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认为,徐女士与汽车经销商所签订的《旧车买卖协议》,虽然对事故车的定义没有明确约定,现双方当事人对此理解存在争议,作为消费者的徐女士认为只要涉案车辆在买卖之前发生了非自然耗损的事故,应当认定为事故车,而汽车经销商认为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车必须符合《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对事故车的界定。
本案中涉案车辆,根据《车辆维修历史记录》显示,车辆在汽车经销商出卖给徐女士之前曾经发生过4次非自然损耗的事故维修,自然会导致机械性能、经济价值的下降。
汽车经销商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企业,在向徐女士出售涉案车辆时,并没有在签订合同前对何为“事故车”的概念进行界定和解释。合同中也并没有约定对事故车的解释按照《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的标准进行。因此,对“事故车”的理解应当以普通消费者通常理解为判断标准,本涉案车辆应当认定为事故车。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原标题:商家欺诈赔偿1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