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据新华社电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18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者教育、合同条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从业机构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不得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
如何支持互联网金融?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
●支持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
●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如何监督互联网金融?
人民银行负责 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证监会负责 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
银监会负责 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
保监会负责 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专家解读> 网贷平台信息透明度将增强
重庆晨报讯 记者 吴黎帆 重庆本土P2P平台“融魔方”创始人魏旭龙表示,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会让迅猛发展的网贷行业真正进入一个“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循环中。他认为,《指导意见》对平台备案制、第三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提升对平台透明度的要求。
魏旭龙表示,长期以来,整个网贷行业的创新主要集中在理财端的创新,大部分平台比拼的是营销获客能力和渠道的搭建能力。但随着投资者理财观念的成熟,投资者对于资金安全性的要求则越来越高。未来在资产端,也就是借款项目的创新上,对于网贷平台而言将变得更为重要,优质资产的获取能力、风控能力将成为网贷平台生存的关键。
优势 及时疏导了资金“堰塞湖”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原本看似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概念,正在逐步渗透到普通投资者的日常生活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由此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P2P网贷成交量达3006.19亿元,其中65%是单笔借贷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大多是小微企业、个体商户等。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驱动效益已经显现,很好地发挥了鲶鱼效应,“搅活”了金融之水。随着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大幅降低、理财渠道日渐丰富,互联网金融及时疏导了资金的“堰塞湖”,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
问题
野蛮生长,“跑路”时有发生
互联网金融以势不可挡的态势渗透到百姓的投资生活中,但与此同时,个别互联网机构“野蛮”生长,也埋下了不少风险隐患。以P2P网络借贷为例,一些公司以P2P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良莠不齐,“跑路”时有发生,需要监管部门适度加强规范。
应对
出台“健康指南”定发展方向
分析人士指出,“健康指南”给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路指出了方向,但并非“包治百病”。在各部门随后出台的细则中,需要给互联网金融预留发展空间,增强政策的包容性,行业的发展才能一步步走上“康庄大道”。
“出台规范意见是好事,关键在于配套措施能否充分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预留足够的弹性空间。”互联网金融千人会轮值主席唐彬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快速、跨界、融合等特征,监管的响应速度要跟上创新的步伐。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