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明知儿子非亲生 抚养七年后喊妻子赔精神损失费

14.08.2015  10:52

  夫妻结婚14年后闹上法庭离婚,男方要找妻子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理由是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近日,綦江区法院判男方败诉,理由是男方明知自己不能生育,妻子私生他人之子,并不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

  原告娄某与被告万女士于2001年结婚。今年1月,娄某将妻子告上法庭。娄某认为,被告私生子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被告主观上有过错,故诉至法院请求双方离婚,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被告万女士辩称,两人结婚后,因原告无生育能力,授意自己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子,自己在婚姻中并无过错,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赔偿。

  法院查明,夫妻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03年,原告经医院诊断无生育能力。结婚后,被告万女士长期在外地打工。2007年万女士回到綦江区后不久,生育一子娄某乙。

  法院认为,娄某乙出生后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已7年。原告知道自己无生育能力,对娄某乙系被告与他人所生子女的事实知情,所以这并非是导致现在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娄某要求被告万女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郝绍彬 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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