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莽子”的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律师建议对“莽子”估价
大渡口公园的名片、明星鱼“莽子”竟然被人偷走了!作为一条重庆本土“明星鱼”,“莽子”的安危,这两天牵动了无数重庆网友的心。5月1日下午,重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明星鱼“莽子”已无法再回到公园池塘了。
据悉,4月23日22点左右,有两男两女来到大渡口公园,在“莽子”所在的鱼池里拉网,后用水桶拉走。据交待,23日22时许,四人在大渡口公园附近一餐馆就餐饮酒后,临时起意到公园池塘用渔网捕捞鱼。四人并不知道自己偷捕的是一条明星鱼。
目前,四名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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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这要看鉴定机构对于‘莽子’的估价。”知名刑事律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雷启如表示,偷走“莽子”这件事情属于盗窃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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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最后鉴定出来“莽子”的估价在2000元以内,该盗窃行为可进行治安拘留和赔偿的处罚;如果最后鉴定出来“莽子”的估价在2000元以上,该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具体估价,接受刑法的处罚。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宋剑 曲鸿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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