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相关问题的解答
04.05.2015 13:18
本文来源: 法院
问: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答:立案登记制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起诉状和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问: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有什么区别?
答: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最大的区别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问: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要求,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问:实行登记立案后,是否对于当事人的诉请一律都要登记立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有六种情形:一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四是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是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问:实行登记立案,如何从程序上进行有效规范?
答:登记立案程序规定十分严格、具体,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问: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问:对当事人提起的起诉、自诉,当场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对登记立案的期限是否有硬性要求?
答: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规定》要求十分明确,时效性很强。具体而言:
第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问: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第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其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第四,起诉状原本和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问: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第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第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第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问:当事人提交的刑事自诉状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当事人提交的刑事自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第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第二,被告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第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第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第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第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问: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和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问:对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方式?
答: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对登记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时未交纳诉讼费,是否影响登记立案?
答:交纳诉讼费与否不是决定登记立案的法定条件,如果起诉、自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未交纳诉讼费不予登记立案,而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经当事人申请,应当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问:实行登记立案后,重庆法院在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方面会有什么新举措?
答:重庆法院将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制作诉状样本,发放诉讼便民手册,为当事人提供示范和指引;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大力推动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结合便民诉讼网络建设,推行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
问:实行登记立案后,重庆法院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案件数量增长?
答:重庆法院将合理调配审判资源,完善诉前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加强诉讼释明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理解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的作用,引导更多纠纷通过非诉途径解决。
问:对于违法滥诉行为,如何进行规制?
答: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违法缠诉现象,人民法院一经发现,应当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市高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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