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期限超过一年 签合同20天内可反悔退全款

15.10.2015  09:11
【摘要】 保险的犹豫期并没有在保险法中明确提出来,属于实践中的业务规则,并且犹豫期时间为15天以内。意见稿还增加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联系方式。

  重庆晨报记者 刘笑嫣 报道

  网购有后悔权是众所皆知的,如今买保险也在法律上有了明文规定的后悔权,这样再也不用担心糊里糊涂买了保险又后悔了。

  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中国保监会起草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又上了一个台阶,保险的后悔权上升到法律层面。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1月1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写信(地址北京市2067信箱、邮编100035);发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0天内反悔退全款

  本次保险法修改后共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

  在意见稿中,对消费者的保护有了加强,其中最受人关注的大概就是保险的犹豫期了。意见稿新增规定,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天。

  此前,保险的犹豫期并没有在保险法中明确提出来,属于实践中的业务规则,并且犹豫期时间为15天以内。

   禁止泄露联系方式

  办理一次保险后,接二连三有保险公司打来电话,也是让人烦恼的事情。意见稿还加强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加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

  意见稿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今后对保险产品做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业务;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意见稿适度调整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和上限作了适度上调。如将现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幅度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意见稿还增加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