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进行时】贺恒扬代表:建议尽快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

15.03.2018  17:11

全国人大代表 贺恒扬

3月1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贺恒扬在审议时谈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意义重大:在党的层面,是完善党自我监督、自我革命的重大制度安排;在国家层面,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法治层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创举。制定监察法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有利于推进法治反腐、制度反腐。对草案完全赞同。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和吸纳各方面意见,多次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过程是公开的、开放的。监察法草案的制定和修改完善过程检察机关比较关注,我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基本上都得到了吸纳。重庆市三级检察院对改革的态度非常坚决,沟通协调非常顺畅,转隶过程非常顺利。

监察法草案体现了 两全两严 的突出特点。

监察的全覆盖

草案规定了监察对象包括六大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将狭义的监督拓展为广义的监督,有利于全面加强廉洁政治建设。

监察的全方位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监督检查、监察调查、问责处分、移送起诉和提出监察建议等,这些职能职责是全方位的,有利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人权保障从严

草案明确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了限制人身自由调查措施的法治化。明确规定调查的证据与刑事证据标准相一致,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对冻结财产和调取、查封、扣押财物的程序也作了严格规定,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财产,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

自我约束从严

草案规定,监察人员存在九种行为的,要依法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体现了监察机关“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和强化自我约束的要求,有利于增强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重庆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团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好宪法和监察法,在厉行法治、涵养德治中履行好检察职能。与监察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办准办好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办案中发现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继续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检察干警要自觉接受监督,确保依法履职、廉洁用权。对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要加强与监察委沟通。

宪法》《监察法》实施后,建议尽快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