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企业又迎利好 41条措施帮企业减负降成本

08.07.2016  20:04

  昨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四批)》的通知,出台41条措施帮助企业减轻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A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自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4.自2016年2月15日起免征土地权属调查费。

  5.自2015年8月1日起免征地质成果资料费。

  6.自2016年4月1日起,免除在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免除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

  7.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8.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9.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1.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1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15.自2016年1月1日起,应税所得率按新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即农、林、牧、渔业为3%~10%;制造业为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4%~15%;交通运输业为7%~15%;建筑业为8%~20%;饮食业为8%~25%;娱乐业为15%~30%;其他行业为10%~30%。

   B

   促进房地产企业

   健康发展

  16.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以下七种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不予计列: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17.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18.经规划部门批准,已依法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由商业用途调整为商住混合(含居住)用途或商住混合(含居住)用途调整为商业用途的,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新、旧用途楼面地价,按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19.主城区成熟商圈及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已依法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商住混合或居住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发生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的,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前、后的土地楼面地价,按转换前、后土地楼面地价之差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土地价款。

  20.出让房地产项目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缴款比例分期办理房地产权证: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缴清土地价款首期款项的;因政府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已缴纳土地价款对应比例土地或影响建设进度且缴款比例达到50%以上(含50%)的;外资企业受让人以外资结汇方式缴纳土地价款且缴款比例达到50%以上(含50%)的。分期办证的地块土地面积比例与地上计容比例均不得超过已缴纳的土地价款比例。

  21.受让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价款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因市政道路、地形地貌等自然分割成块,且规划部门批准有建设规模的土地;项目规划方案中分期建设且规划部门批准有建设规模的土地;受让人自行申报且经规划部门批准分宗方案的土地。

  22.房地产项目可按已分宗办证土地面积及对应的规划条件分期开发,并按分宗土地证书记载的规划建筑面积办理对应楼幢预售手续。办理预售前存在增加计容(或不计容)建筑面积应补缴土地价款的,可按分宗的土地面积核算应补缴的土地价款,补缴土地价款并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按分宗的土地面积办理对应楼幢预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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