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买车的时候 遭遇了多少霸王条款?

08.07.2015  09:41

重庆晨报记者 郎清湘 报道

继上月底点评、曝光了汽车行业7条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之后,昨日,市工商局曝光了第二批7条霸王条款。

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4年初以来,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接到汽车销售有关的投诉、举报、咨询11103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汽车销售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市工商局计划分4次对梳理出来的29条典型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披露。与此同时,市工商局将采取集中查处一批、指导规范一批、行政约谈一批的方式依法处理汽车销售行业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1:

经销商收取调查费

合同规定:乙方要求以车辆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在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向甲方支付调查费。金融机构审查后不同意贷款的,甲方应在三日内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首付款(或定金),但调查费不予退还。

解读:银监发〔2013〕3号文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此外,经营者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汽车贷款,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霸王条款2:

鉴定费由消费者承担

合同规定:双方对车辆质量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书面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人承担。

解读:根据《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鉴定、检测费用由经营者预付,并根据鉴定、检测结论,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

霸王条款3:

权利义务设置不对等

合同规定:自交车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起视为已交付,该车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自甲方通知提车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次日起,甲方有权另行处理。

解读:该条规定消费者未在交车截止日期前及时接车,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转移给消费者承担,但同时又规定经营者保留车辆的处分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不对等,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霸王条款4:

送车上门风险消费者承担

合同规定:如乙方要求甲方送车到指定地点,一切费用与风险由乙方负责承担。

解读: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该条将车辆交付前的风险转嫁于消费者,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霸王条款还包括这三条:定金成违约金;贷款期限两年或以上的除一次性缴纳第一年保险费外,另需缴纳续保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如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修订和颁行相关法律政策及税收政策,车辆价格上涨消费者买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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