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使用侮辱性词语写员工辞退信被告

16.05.2015  11:52

  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单位内部发文决定开除该员工——这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用人单位竟将除名文件抄告相关单位,文中还使用了过激言语。员工将用人单位告到法院讨清白。日前,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侵害原告名誉权,判其书面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书抄送相关单位。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何某原系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01年底退休。2006年4月起,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

  2010年5月24日,被告以原告因工作安排与公司领导发生争吵并撕毁张贴文件为由,给予原告书面严重警告,并于当年6月至7月,连续4次给予原告书面严重警告。

  2010年7月15日,被告作出《关于对何某严重违纪的处理决定》,决定辞退原告。该处理决定对原告自2006年4月入职以来的表现作如下描写:一、由斤斤计较到私欲膨胀。……长期以畸形心态支配其言行。二、由被动工作到不服从安排、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两个月之后,即逐步陷入工作拖拉、不服从安排、动辄大吵大闹、屡次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屡次承认错误又屡次不改的恶性循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三、违法违纪行为连续不断……等。

  被告将该处理决定,抄送至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合作单位,并附带列举了27条关于何某入职后的表现情况。

  何某称,因为公司开除自己的决定,带有侮辱性的语言,使其人格受到极大侮辱。他还认为,就是被告抄送的处理决定及其附件罗列自己不实的言论,使得自己丧失了工作机会。所以要求被告除赔礼道歉外,还要求赔偿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无充足依据等情况下,就对原告作出“由斤斤计较到私欲膨胀……长期以畸形心态支配其言行”、“……动辄大吵大闹、屡次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屡次承认错误又屡次不改的恶性循环”的论断。该论断不仅依据不足,而且明显带有侮辱性语言,在一定程度上丑化了原告的人格。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将处理决定抄送另两家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对外进行了散布,其行为势必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降低,必然会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在同等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侵害了何某名誉权,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将该道歉书发送给原抄送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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