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被工友打伤 侵权人赔偿后用人单位还需赔偿

30.10.2015  12:22

      中新重庆网10月30日电 (通讯员 莫密 杨枫)劳动者在上班期间被工友打伤,这算不算工伤?侵权人赔偿后用人单位还需要赔偿吗?这样的问题每一个劳动者可能都会遇到,法律上对此又是怎样规定?为深入落实司法者普法责任,10月26日,重庆渝北区法院民三庭在宝圣湖街道兴科路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件此类案件,并通过庭后的案件解读,让群众明白了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与他们争执而被打伤,依然属于工伤范畴,侵权人赔偿之后用人单位还需要进行赔偿。

      杨先生本在某建工公司开升降机,于2013年11月与工友发生争执后被工友打伤,2014年5月杨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后该建工公司不服,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终确定为工伤。2014年9月打人的工友也向杨先生赔偿了35000元,但经过劳动仲裁,该建工公司依然要向杨先生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费用90000余元,该公司不服仲裁起诉来渝北法院。

      庭审中,经法庭调查,杨先生受伤是因为与工友吴某争夺升降机期间材料起降顺序而发生争执,为此而受伤,吴某确实在派出所的调解下支付了杨先生35000元的赔偿。被第三人打伤,并且第三人已经赔偿了那么这样用人单位还应该赔偿吗?面对这样的问题数百名旁听群众也在相互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法官心中已有了自己的判断。

      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后,庭审结束。在庭审之后的案件解读环节,法官对类似情况中工伤认定以及赔偿竞合的问题上,给出了法律上的解释:第三人侵权中,如果发生的原因为因工作负伤,那么就应该属于工伤,本案中杨先生是因为升降机起降顺序而与工友发生争执,就属于因工作原因负伤。如果属于工伤那么就会产生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重合,即使侵权人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用人单位也要在承担工伤赔偿中与侵权性质不同部分的赔偿责任,对劳动者予以双重救济。旁听群众听到这里,纷纷感受了到立法的缜密和良苦用心,切实体会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充分保护。

      庭审期间,渝北区法院执行局冒雨在一旁向数百名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在劳动争议、房屋买卖、物业服务纠纷等问题上给出了专业的建议,群众纷纷表示,此次庭审收获颇多,感受到了法律的缜密、法官的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