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涉虚假宣传 网店被判退一赔三
消费者徐先生在天猫网络平台购买了三瓶“保健品”,网店宣称其产品中含有活性强的硫酸软骨素,有利于肠道吸收,“不仅仅是保护关节,还可以让您免受骨质疏松的恐惧”。
但是,该涉案产品的配料中却未标有“硫酸软骨素”。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确认网店构成欺诈,判处商家退还徐先生货款1104元,并三倍赔偿3312元。
网购保健品配方有争议
2015年10月17日,徐先生在天猫网购平台购买了三瓶“鲨鱼软骨液”(单价368元,买三送一),共计花费1104元。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明配料:鲨鱼软骨浓缩物、蟹壳水解浓缩物(含葡萄糖胺)等。
商家在其网络页面宣称“美国原装进口:全网少见的液体氨糖+软骨素(吸收率高更),每30ml中含有1500mg硫酸盐葡萄糖氨(同类多数产品每单位不到500mg)和1500mg鲨鱼软骨素(同类多数产品单位含量仅有200mg,有的甚至没有),软骨种硫酸软骨素含量高达60%(分子量小,利于肠道吸收)、吸收好、活性强(鲨鱼软骨素分子小,其纯度高达98%,利于中老年人吸收)、生骨、强骨的锶元素(锶是亲骨元素,沉积在骨骼中,能参与体内盖的代谢)、鲨鱼软骨素有多种保健作用(鲨鱼软骨素的使命不仅仅是保护关节,他还可以让您免受骨质疏松的恐惧)”。
徐先生购买后认为,硫酸软骨素和硫酸氨基葡萄糖在我国并没有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其既非新食品原料也非食品添加剂,且硫酸软骨素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涉案产品外标签无保健食品或药品的批准文号及标志,网店商家以普通食品销售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遂诉至法院。
网店商家辩称,涉案产品的主要配料为虾蟹壳等常见食物成分,这些天然食物成分中本身就含有葡萄糖胺等成分,并非额外添加违禁原料。其次,涉案产品依法通过正常、合法途径依法报关、检验检疫,并取得了食品进口地海关及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涉案产品经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法院认为构成欺诈
巴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未获得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上亦未注明保健食品标识,故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本案中,涉案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并未标注硫酸软骨素,且原告徐先生与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涉案产品中含有硫酸软骨素,故并不能认为涉案产品中添加有硫酸软骨素。
涉案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标注蟹壳水解浓缩物(含葡萄糖胺),根据对文字及标点符合的理解,葡萄糖胺系存在于蟹壳水解浓缩物中,葡萄糖胺并非添加于涉案产品中。故涉案产品并未添加有药品。但被告在销售页面虚假宣称该涉案产品含有硫酸软骨素,已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被告对徐先生构成欺诈。
法官释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店商家的经营行为亦受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网店商家作为经营者其应诚实守信经营,对其销售的产品不得做虚假、夸大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