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院出台《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 严禁明显超标的保全
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利害关系人、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顺利兑现。今(7)日,重庆市高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已正式出台《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严禁明显超标的保全。
据悉,《意见》共十条,要求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时,要依法裁定保全标的额,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申请标的额,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
市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意见》规定各法院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一般以采取保全措施时为基准时点对保全财产进行估值。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对于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财产整体不可分的,一般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
被保全人名下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保全财产顺位。保全部分财产即可达到保全标的额的,不得再对被保全人名下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意见》要求,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应当按照本院《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根据保全财产的权属状况、保全顺位、权利负担等情况,逐一估算价值。因情况紧急,未经事先估值径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完成后及时对保全财产进行事后估值。事后估值发现保全财产价值与裁定保全标的额明显不相当的,应当解除或追加相应的保全措施。
根据已有财产信息难以确定保全价值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议价;议价一致的,该议定价值为保全财产价值;当事人议价不能或不成的,可以再选择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保全财产价值。当事人坚持要求评估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费用由评估申请人负担。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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