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这些行为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0.03.2021  18:29

3月30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悉,此次会议将审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去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最终形成了草案的二次审议稿,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的状态。

条例草案共8章58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市场规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

归集失信信息应以法律文书为依据

草案在去年11月初次审议之后,市人大法制委在网上征集、论证研究、实地调研基础上会同多部门,对于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二次审议稿。

二次审议稿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方面新增一条规定:“集失信信息应当以有权机关和单位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具体指哪些?

其中规定,应当以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由有权机关和单位制作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后要送达书面文书

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方面,二次审议稿将第二十五条分为三款,分别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适用领域、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

信用主体有国家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相关认定标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

全国统一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国家统一的认定标准实施。仅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后,应当向该失信主体送达书面文书,载明事实、理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以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文书。

规定三类失信惩戒措施

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方面,新增一条具体规定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制定主体、原则、内容以及程序等。

其中,规定三类失信惩戒措施,即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国有资金补助、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

另外,增加一项兜底条款,即“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以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必须有法规依据,防止随意设置与滥用。

申请公共信用修复不收取费用

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上,增加规定了异议、复核申请处理期间可以扣除的有关时限和取消异议标注的内容,并将五年的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期限所适用的对象限制为自然人。

同时,还增加了信用修复后关联事项的一并处理以及有关人员、费用等内容,其中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与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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