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修订环境保护条例 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充分征求民意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起施行,现需要对其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条款进行调整,并将重庆近年来环保工作中探索创新的做法以及积累的工作经验,用立法加以确立。”市环保局副局长黄红介绍,近年来,重庆环保工作不断创新,其中加强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政府目标考核、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污染物减排指标交易制度、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约谈制度等均是重点和亮点工作。
据了解,此次环保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奖举报的内容,环境保护监管人员将配备到乡镇、街道一级,同时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的内容都有加强。
“以前通常是一个项目开工了,市民才发现对生活环境有负面的影响,再想纠正就很麻烦,此次修订草案,使市民在项目开工前就能详细了解对环境的影响,从而及时反映自己的诉求。”黄红介绍,修订草案中指出,环保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黄红称,对于环保规划的总体要求,将以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为指导来编制,并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等相互衔接并协调。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环境风险高或者污染较重、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纳入工程建设监理范围。
此外,草案还涉及十项行政许可,其中两条属于新增内容,分别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和放射同位素转移污染防治。修订草案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者运行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重大不符的负面环境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审批。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前期进行的分析和判断,在之后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与前期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的情况,就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对建设项目再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是对原环境影响评价的补充和完善,也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一种形式。如果环境影响后评价仅采取备案形式,环保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有可能出现建设项目改进措施不到位、环境污染隐患无法消除,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的情况。
就重庆而言,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最多的是伽马射线探伤和地质测量,这两种应用的放射源活度都较高。放射性同位素异地转移使用时,涉及放射源的运输、临时储存、现场使用管理等环境安全风险,若管控不当,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甚至引起社会恐慌。
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市外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本市使用的,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进入本市后辐射工作实施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及在本市临时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到市环保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使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同时,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条例草案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或者细化,涉及10个方面共21条,包括:本市建立生态红线管控制度、明确需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范围、明确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该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完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监管制度、增加农业和市政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