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如何处置更合理?

17.03.2015  08:09

话题

3月15日,珠海市工商局再次开展销毁假冒伪劣产品活动,包含汽车配件、箱包皮具、服装、手机配件等被当众销毁。有人大代表致信媒体,表示此举是在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对于被定为假冒伪劣的产品,可以变为资源再次利用。集中销毁是不是多余的表演?销毁要追求专业化,进行专业化处理,不能一烧了之污染环境。假冒伪劣商品究竟能否变假为宝、造福于民?这立即引发公众的争论。(新闻详见3月16日《南方都市报》)

@重庆晨报

@郭文斌:假冒伪劣产品并非一无是处,只要用对了地方,也能够变废为宝,能够“二次利用”。先作分类处理,对有利用价值的回收再利用,无利用价值的做无害化处理,从而达到资源再生和环保的目的。

@雁壹:有省市是这样处理的:合理分类,对有使用价值的进行回收、赠送扶贫、拍卖等,对没有使用价值的分别采取碾压、填埋的方式,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

@季方:在天津,对假冒白酒,再利用生产汽车防冻液;在河南,将3万条假冒伪劣香烟用于发电,转化成2万度电……

@宛诗平:任性的“辣条”需要刚性的监管,才能让违法者不敢任性,才能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健康和安全。

@王军荣:对短信诈骗的帮凶——运营商也应该处以天价罚单!李逵咋成了李鬼的“风口”?这太不正常了吧!

@许朝军:希望工商局的技术人员经常在街头告诉市民如何识假辨假,如何做才能避免受骗上当,这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无异于是极具甄别和干预效应的“明镜高悬”。

真知灼见

    “回收利用假货”是打治结合

现在,连一些垃圾都可以再生利用,何况是假冒伪劣商品?

对假冒伪劣商品一毁了之,过于简单化,其实也是一种懒政。假冒伪劣商品露天销毁,还会产生大量烟尘与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销毁会对本已严重的空气污染“添一把火”。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并不是要表现在必欲将这些假冒伪劣商品销毁上面,而是在于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打击上。

有的假冒伪劣商品,虽然假冒正牌,是在欺世盗名,但这种商品也仍有使用价值与流通价值,只是不能以原面貌现世,这就可以以赠送扶贫、拍卖等方式,将这种商品再利用;有的假冒伪劣商品,并不适合使用,但其像一些可回收垃圾一样,可以废物利用,造福世人。

单纯从物理形态上消除不是最高明的办法,有时反倒会适得其反。只有化不利为有利,让打击与治理高度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地清除假货之害,而惠及于民。

戴先任(教师)

专家视点

    “变假为宝”的现实困境还须法律求解

在现行法律中,对于假冒伪劣产品,销毁也并非唯一方式。《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假冒伪劣产品确实有法律依据,遗憾的是,国家立法层面并未对“其他方式”予以具体化。一些地方政府也通过地方行政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对“仍有一定使用价值、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可以采取拍卖、捐赠等方式进行处理。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却也面临上位法依据不足、具体方式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执法伦理悖论等尴尬局面。

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拍卖、捐赠是否会将再度伤及被商标侵权人的利益?是否在变相将违法物合法化?如何确保这些物品确实“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是否将让人民群众再度暴露在假货的伤害面前?如果假货的受让者,因假货导致其权利受损,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只是将这些假货当作生产材料拍卖给合法商家,如何对之监管并确保其不将假货重新流入市场?他们对假货进行“改造”的成本是否将高于他们直接购买原材料的成本?其间是否会存在权力寻租?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追问。

在严格规范执法的大背景下,要回答好这些问题,显然还须立法先行。否则,“变假为宝”则将陷入无规矩状态,这或许还不如原先的“简单粗暴”销毁模式。实际上,在法治的价值位阶上,公平、正义、透明显然要远远高于执法所带来的节约资源这个副产品。“变假为宝”也是如此。在没有立好规矩,确保公平公正,杜绝公权私用的前提下,我想,绿色执法还须先缓一缓。

舒锐(法官)

 

重庆南川:小小蓝莓果 甜蜜大产业
  新华网重庆6月9日电 夏日时节,新华网
非遗药香为乡村振兴“开良方”
     新华网重庆6月16日电 一副药香要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