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花69800元办张美容卡 身体不适想退费遭拒
近日,市五中院审理一起案件时,认为美容卡具有合同效力,为此判决美容院退还顾客未履行的服务费用。
首次排毒就有不良反应
家住渝中区、47岁的刘先生称,步入中年后,自己开始特别注重身体的保养。2010年9月10日,他到住家附近的一家美容店咨询美容服务,老板娘张女士推荐了肝胆排毒等美容服务,建议刘先生办理一张VIP贵宾卡,可享受肝胆排毒10次,肠道排毒150次等优惠服务。刘先生动了心,遵照张女士的建议,缴纳了69800元,办了卡。
不久,刘先生到张女士店里接受了第一次肝胆排毒服务,可身体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刘先生认为,在张女士店办理的美容服务项目,不适合自己的身体状况,便拿着贵宾卡,找到张女士要求退费。
张女士称,贵宾卡不能当合同使用。同时,接受刘先生的美容费用,以及为他提供美容服务的,均是渝中区一家化妆品经营部的吴先生。所以,她拒绝退费。
没合同美容院拒绝退费
去年7月,刘先生向渝中区法院起诉,要求美容店张女士以及化妆品经营部吴先生,共同全额退还费用,并索取同等金额的赔偿金。
庭审中张女士辩称,自己只为刘先生办理了贵宾卡,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自己无需履行任何义务。刘先生是使用吴先生经营部的pos机刷卡消费,美容店只是吴先生的顾客,只为刘先生办理了贵宾卡,后续美容服务是由吴先生的经营部提供。
而吴先生的说法又不一样:化妆品经营部主要为张女士的美容店提供美容美发产品,不提供任何美容服务,自己与张女士是买卖合同关系。张女士借用公司的pos机让顾客刷卡,经营部收取了产品的货款后,剩余31410元已返还张女士。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先生诉讼请求。随后,刘先生向市五中院上诉。
法院:刷卡缴费具有合同效力
市五中院二审认为,刘先生在美容院办了贵宾卡,美容院也建立了这张卡的档案,双方已就这张卡的具体服务内容达成一致。双方虽没有对具体的服务价款和履行方式达成书面协议,但都承认了刷卡缴费事实存在,证明了刘先生对合同对应价款的履行,因此这张卡具有合同效力。
法院还认为,刘先生与张女士都认可服务无法再履行,故服务合同应予解除,张女士退还未履行的服务费用。由于刘先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法院不予认可赔偿。
法院认为,刘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吴先生的经营部,与美容院对其服务款项进行了分配,故吴先生不用承担连带返款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张女士退还59800元给刘先生。
(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