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每月160元赡养费 养子竟篡改母亲年龄
近日,重庆市二中院依法对一起赡养案件中篡改证据妨碍诉讼的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据法院查明,戚某与其前夫共生育陈某等六个子女。戚某前夫去世后,1985年戚某与杨某生活在一起。当时陈某(男)和两个妹妹均为未成年人。
如今戚某(83岁)、杨某(63岁)因生活困难起诉陈某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一审判决陈某每月支付杨某生活费160元。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陈某利用其代理人在忠县档案馆查询的戚某、杨某的结婚登记档案信息,擅自篡改其中的登记事项、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上的时间、戚某的年龄、档案使用者等多处信息,并分别使用戚某和其妹妹的名义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到二审法院,意图通过篡改戚某结婚年龄,证明杨某和戚某结婚时陈某已满十八岁,与杨某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误导法院认定相关事实,达到躲避赡养的目的。
经市二中法院与忠县档案馆核实相关档案信息,并对陈某询问,查明陈某确已篡改档案相关信息。陈某亦如实供述上述行为,并出具悔过书。
市二中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为达到非法目的伪造、篡改证据,妨碍了正常诉讼程序,性质恶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罚款决定,陈某对处罚结果表示接受并已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诚信乃立人之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在诉讼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切不能因一己私利耍“小聪明”。故意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受到法律的惩罚。
上游新闻 徐勤 通讯员 王高 实习生 王迎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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