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5.8元实收7.9元 超市赔了900元
重庆晚报讯 (记者 陈英)在超市购物,结账时发现购物小票上的价钱比商场标示的要高,如此郁闷的事你可遇到过?消费者又该如何妥善处理这种情况呢?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渝北区公安分局获悉,5月底,辖区市民刘云(化名)在回兴一家超市购买几瓶伊利大果粒酸奶,后发现实收价格与标签价格不同,后经双方协商,超市对刘云做出了300元赔偿。可没想到的是,次月刘云又遇上了同样的事,双方协商未果,报警后,超市赔偿刘云900元。
两次遭遇标价售价不一
6月5日21时许,刘云与母亲再次在同一超市购物结账后,又发现自己所买的伊利大果粒酸奶实收价格与标价不同。超市一方提出300元赔偿,刘云认为这已经是第二次被骗,要求超市在第一次赔偿的基础上加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
渝北区公安分局回兴派出所民警接到刘云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核实。民警介绍,事发当天刘云到回兴一家超市购买商品(其中包括7瓶伊利大果粒酸奶),结账后刘云发现收银小票与实际不符:标签显示为5.8元的伊利大果粒,账单上却显示为7.9元一瓶。
双方协商最终赔偿900元
超市主管赶到现场称,价格有调整没有及时更换价格标签。刘云称这已是第二次同样的遭遇了,上次赔了300元,这次应该加倍赔偿。
回兴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找到超市负责人,针对超市确有故意作假、制造低价陷阱之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双方协商后,刘云成功向超市索赔900元。
保留购物小票
民警表示,如果当时刘云没有留意并保留手里的小票,这种低标价高收款的事情,她就不会发现,也没有证据找超市索赔。因此,在商场和超市购物保留小票等证据很关键。而超市低标价高收款现象,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明文表示:标签、价目表等所注的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标题:标价5.8元实收7.9元超市赔了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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