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按时还车贷 为何莫名其妙的欠下4000元违约金?

03.02.2016  09:05

  称杨先生欠下了4000元违约金的担保公司 记者 龙在全 摄

  重庆商报讯 找担保公司贷款购车购房的市民注意了,签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在重庆上班、家住湖北的杨先生3年前贷款10多万元购车,如今贷款还清了。日前,杨先生到担保公司取抵押的车辆合格证时,却被告知欠下了4000元违约金。他这才发现,自己与担保公司签的贷款合同上的还款日期,比银行提醒的还款日期早了5天,这才产生了违约金。

  签合同时还款日期没定

  昨日,记者电话联系上已经回老家湖北恩施的杨先生,他说,2012年10月,他想买一辆越野车,因经费紧张,他经人介绍,来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城天街的一家汽车贷款担保公司,希望贷款10余万元。

  随后,担保公司派人前往杨先生的老家,对杨先生的个人经济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束后,杨先生和担保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缴纳了1%的手续费和2000元按时还款保证金,“我签名时就发现每月还款日期一栏是空白的,但我没多想,也没多问一句”。杨先生说,贷款偿还期一共3年,每月需要还3000多元。“当时我没有拿到合同,公司说等贷款办下来了再给我合同。”杨先生表示,大约1个月后,自己收到了担保公司寄来的合同,“我想不会有啥问题,就没仔细看”。

  还款日期和银行不一致

  最终,杨先生顺利通过担保公司办下了贷款,并很快购买了一辆猎豹越野车。在此后的3年里,杨先生每个月都会收到银行发来的还款提醒,“银行提醒的还款日期是每月25日”。杨先生称,自己几乎都在每月25日前还了贷款,“只有一次,我少还了几百元,担保公司还专门打电话提醒我补上”。

  今年1月,杨先生还清了贷款。1月27日,杨先生来到担保公司,准备取回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材料,但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因为延期还款,杨先生必须缴纳4000元违约金。杨先生这才发现,合同中每月还款日期一栏已不再是空白的了,而是写明了每月20日,且超过1天就要付违约金50元,累加计算。

  “为什么合同里的还款日期和银行的不一致?这不是诈骗吗?而且为什么也不来电提醒我一下?”杨先生很生气,当即拨打了电话报警。

  该公司发生过类似纠纷

  接到报警后,九龙坡区特警支队杨家坪片区大队民警立即赶到了现场,发现已经处理过该担保公司的一起贷款纠纷。

  民警表示,当时是一名女士购买了一辆价值100多万元的路虎,在该公司担保下办贷款,同样是因为没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该公司要求其额外缴纳13000多元的违约金,那名女士也称没有接到过公司的电话或短信提醒。目前,双方仍在协商。

  民警当即对杨先生和担保公司进行调解,最终,该公司没有收取4000元违约金,只是扣除了杨先生的2000元保证金。

  ■公司回应

  对方没仔细看合同

  昨日,记者联系上这家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半年前就没再接汽车贷款业务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陈先生解释,一般情况下,还款日期要等贷款办下来之后才能确定,“我们都会让客户先签名,等贷款下来之后再在合同上填写还款日期,然后把合同及还款银行卡通过快递寄给客户”。陈先生表示,杨先生肯定收到了合同,只是没有仔细阅读里面的条款。而之所以要比银行还款日期提前5天,也是为了客户能准时还款,以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陈先生坦承,杨先生在每月20日至25日期间还款,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但还是应该履行合同。至于为何没有电话通知对方还款日期,陈先生的解释是“就算打了电话通知,对方也可以不承认,纸质的合同更有说服力,当事人应仔细阅读”。

  ■律师说法

  条款无约束力 当事人可不付违约金

  重庆市洛书律师事务所段勤律师表示,合同还款日期和银行还款日期不一致,公司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电话告知客户此条规定。此条规定的违约金过高,且不合理,加上客户还款的主体是银行,就算违反合同规定但按时归还了银行款项,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因此这种违约行为轻微,条款无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支付这笔违约金。如果已经支付了违约金,可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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